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农业园区。

法定代办人:岳继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陈江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汇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王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新疆慧尔农资有限公司与陈江生、王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2,992.26元,执行费1,145元(未交),未执行标的额82,992.2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江生、王吉成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无存款;在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工商、证券系统无财产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局、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吉成名下登记的×××号田野牌车辆已达到报废。被执行人陈江生、王吉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资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江生、王吉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慧尔农资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陈江生、王吉成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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