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远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周德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远明与被执行人周德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9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德权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远明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工资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以及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周德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德权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3、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周德权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0;
4、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德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周德权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远明。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061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周德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远明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19执4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