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国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安与被告宋斌、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安、被告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国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4200.00元,合计44200.00元;2.判令二被告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1年4月7日到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李国安撤回对被告王桂荣

-2-

的起诉同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宋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4200.00元(2018年利息3400.00元;2019年4月7日-2020年4月6日利息5400.00元;2020年4月7日-2021年4月6日利息5400.00元,以3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合计44200.00元;2.判令被告宋斌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1年4月7日起到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7日,被告宋斌和王桂荣共同向李国安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时间,当日宋斌和王桂荣出具了借据。截止起诉前宋斌共偿还利息18200.00元,剩余本息原告多次催要,宋斌拒不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宋斌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要求按照法律保护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李国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李国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3.85%。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

-3-

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享有随时主张债权的权利,被告应予清偿。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认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案涉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

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未超出当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予

-4-

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年利率15.4%(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安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10750.00元(2018年度剩余利息3400.00元,2019年4月8日-2020年8月19日利息7350元),并支付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国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0元,减半收取计452.50元(原告李国安

-5-

已预交),由被告宋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