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冬梅,女,汉族,1984年09月29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千家缘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24735594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郑汴路小王屯(南苑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冬梅与开封市家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共需向原告返还购房款85471元及团购费20000元,以上共计105471元。被告于2021年2月11日之前返还原告5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之前返还原告55471元(上述款项被告转入原告名下中国银行肇庆鼎湖支行卡号为62×××48的银行卡中),如被告有一期不按期返还,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时,被告需另付违约金20000元。关于原告交给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博办公用品店20000元团购费,被告退还原告后,被告可另行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博办公用品店主张,原告不再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博办公用品店主张。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73元,减半收取计2436.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21年5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被执行人开封市千家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朱冬梅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7907.5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0元,尚余债权127907.5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0204民初1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千家缘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朱冬梅履行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庆昕 人民陪审员  石爱菊 人民陪审员  宋桂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柳思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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