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门县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中心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RHRUQ57。
法定代表人:吴四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小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祁门县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祁门县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祁门县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祁门县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门县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