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道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义仁,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喻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道彩诉被告喻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程道彩于2021年1月2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开锋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道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义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道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10776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张新寨村扶贫房屋建设工程,原告做轻工,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35760元工钱,被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28000元后,剩余款项一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延,现原告家属患重病需要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求法庭查明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喻辉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程道彩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原件一份;3.原、被告双方微信截屏记录一份。 被告喻辉未到庭,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喻辉承包息县张新寨村扶贫房屋建设工程,原告程道彩承揽了部分轻工的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喻辉于2019年5月28日向原告程道彩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载明“今欠陈道海工程款壹拾叁万伍仟柒百元正(135760.00元);喻辉;2019.5.28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喻辉给付了工程款28000元。因双方就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被告喻辉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告程道彩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程道彩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起诉,经庭审查明,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现予以变更。原告程道彩持被告喻辉出具的工程款结算欠条原件诉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就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被告喻辉未到庭,未提交相应证据,可就该部分争议另案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程道彩工程款10776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6元由被告喻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开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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