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某。 注册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长江 审判员  孙丽萍 审判员  迟明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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