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某。 注册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长江 审判员 孙丽萍 审判员 迟明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