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住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36号。
被执行人:李焕然,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朱萍,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与李焕然、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