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馨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中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陵园东路3号院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谢新禄,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馨玫与被告河南中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馨玫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馨玫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馨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馨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丽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