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齐小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洪福,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洪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9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洪福给付人民币90337.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刘洪福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刘洪福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账户内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将刘洪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90337.7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诉讼费1255元未到位。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