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显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龚亮,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胡世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彭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陈祺,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显祥诉被告旷勇、胡世朴、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1321财保118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旷勇、胡世朴、彭坤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1年7月1日原告彭显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显祥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彭坤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显祥已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坤的起诉,且本院已裁定准许,故对其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彭坤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福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谭鹤 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