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为罚金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0)冀0130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因被告张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元。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翠满
审判员 司永宾
审判员 高登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怡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