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章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季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章齐诉被告季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亮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章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章齐起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季萍向原告王章齐支付所欠款项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季萍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原告为被告定作玻璃门窗,2021年4月26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1份,言明,欠款5500元,于2021年5月7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未付,原告催讨未着,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结欠其定作费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季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章齐定作费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季萍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