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欣立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余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欣立然与余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苏0831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余向波前欣立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以下方式偿还:1、2021年2月10日前偿还利息6
2900元及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5%计算;2、2021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3、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4、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诉讼费用3372元由余向波承担。调解书生效并至期后,由于被执行人余向波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欣立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欠款130080.49元,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苏0831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