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九九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8595959911。 负责人:潘里民,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该支行员工。 被告:付童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被告付童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以付童辉还清欠款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 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