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光兵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赵军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昔阳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兵权诉被告赵军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光兵权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光兵权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光兵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令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