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石玺贵,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冰与被告石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冰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冰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冰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高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