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某,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刘某某,男,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进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10月13日,被告购买原告的冬虫夏草尾巴后下欠货款32000元,并写了欠条一份。2018年11月9日,被告通过转账给付原告货款5000元,剩余的货款27000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被告给原告1.48斤垃圾虫草,折价22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拿去被告的1.48斤垃圾虫草(折价22000元),被告同意从下欠原告的27000元货款中扣除22000元后,再给付货款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周某某虫草款5000元(于2019年10月28日给付)。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19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119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