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友程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邵国振,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被申请人:山东东尉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明礼村(会仙一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友程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尉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友程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对被申请人山东东尉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7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河北友程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网络查控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东尉天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730万元或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