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桂莲,女,****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审原告:罗艳歌,女,****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审原告:罗景伟,男,住许昌市建安区。
原审原告:罗俊伟,男,住许昌市建安区。
以上四原审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倩,女,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刘召喜,男,住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刘桂莲、罗艳歌、罗景伟、罗俊伟与原审被告刘召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桂莲、罗艳歌、罗景伟、罗俊伟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召喜银行存款398991.6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桂莲、罗景伟、罗艳歌、罗俊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召喜名下银行存款的398991.6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