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艾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艾某支付猪款1564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8日艾某从陈某处采购生猪九头,后陈某按艾某要求送至艾某经营的丰乐屠宰场,经核算后,九头生猪毛重1164KG,双方商定每千克33.2元,合计38640元,后经陈某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索要后,艾某陆续向陈某给付猪款共计23000元,剩余15640元猪款至今未付,现经陈某再次索要后,艾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给付,且久拖不付,导致陈某索要困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被告辩称
艾某辩称,我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我收购陈某的生猪之后已将猪款全部付清,我要求陈某提供书面的欠条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8日,艾某向陈某采购价值38640元的生猪,后经陈某催要,艾某及其父亲陆续支付生猪款23000元,剩余15640元至今未付,陈某索款无果,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欠款应当予以清偿。艾某下欠陈某生猪款15640元,由陈某出具的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录音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艾某应支付陈某生猪款156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艾某支付陈某生猪款156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