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资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昌南大道555号伴山洋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87C801J。 法定代表人:叶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娟,女,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嘉桐,男,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芦振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景德镇资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振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仲裁字(2021)第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芦振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景德镇资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振超于2021年4月2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乙方(芦振超)从2021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共12个月还清欠甲方(景德镇资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本金3.2万元及律师费4000元、仲裁费2341元。以上金额共计38341元,乙方每月1日前偿还3195元给甲方。甲方指定乙方还款账户信息为:户名汪鑫明,招商银行账户62×××28;2、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3、如乙方未按上述任何一期还款计划还款,则甲方有权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乙方除应当偿还甲方剩余未还本金及律师费、仲裁费外,还应当按照景仲裁字(2021)第0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利息。据此,申请执行人景德镇资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仲裁字(2021)第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舒 亚 审判员 叶心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邱伟 书记员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