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财务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险峰,公司员工。
被告:顾美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8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