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保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靖农商行”)。
法定代表人:许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光杰,男,土家族。
被执行人:杨作玉,女,土家族。
被执行人:保靖县鑫隆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靖鑫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保靖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陈光杰、杨作玉、保靖鑫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4月24日,本院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履行本院(2016)湘3125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恢复执行通知书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查封保靖鑫隆公司的厂房6处、生产设备16项(抵押物),并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所得价款145万元,扣除评估费、网拍辅助工作费用、工人工资,实际返还保靖农商行借款本金131.3909万元。2021年8月11日、13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3日,划拨杨作玉、陈光杰存款2.205万元(经双方协商,保留二被执行人生活费1.005万元),实际返还保靖农商行借款本金1.2万元。期间,本院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开展全面调查。查明:一、陈光杰、杨作玉除有少量存款(已划拨)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保靖鑫隆公司的全部资产(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已被处置),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3日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132.5909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337.1091万元及按借款本金500万元计算的利息。
2021年9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小春,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含义及后果,并征询其意见。杨小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