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告:郑水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吉祥与被告郑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水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郑水根立即归还借款5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水根承担。事实与理由:郑水根于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期间,向姚吉祥借款现金51800元。约定2021年7月15日之前偿还,姚吉祥一直向郑水根催促还款,但直至起诉之日,郑水根都没有向姚吉祥偿还任何借款,姚吉祥在此期间多次打电话找郑水根,要其按约还款,但郑水根一直借故拖延,姚吉祥只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郑水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姚吉祥因做高铁工程与郑水根相识。郑水根于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期间,以架设电力设备涉及青苗补偿为由,向姚吉祥个人两次共借款51800元,并出具了欠条,载明:因横联村电力线路青苗赔偿原因欠到出款人姚吉祥人民币51800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本欠款于2021年7月15日之前全部结清。逾期将承担本次欠款带来的法律责任。姚吉祥经多次催要借款,郑水根均未归还借款。姚吉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明,中铁八局集团电务工程公司承建的昌景黄铁路站前二标临电线路工程(祁门县金字牌横联村范围),该公司与祁门县金字牌镇横联村民委员会订有《青苗赔偿协议》,该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5月6日已支付横联村青苗赔偿费用54097元和52597元。 上述事实,有姚吉祥、郑水根的身份证复印件、郑水根出具的欠条、视频资料、公司给付的青苗补偿协议、转账单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郑水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水根向姚吉祥个人借款,有郑水根出具的欠条为凭,姚吉祥与郑水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因横联村电力线路青苗赔偿由姚吉祥所在公司已给予赔偿,因此,郑水根所借款项系个人借款行为,现姚吉祥要求郑水根立即归还借款51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郑水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郑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姚吉祥借款5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由郑水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