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吕己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申请人:蒋锡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敬文,广西锦贺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燕,广西锦贺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贺州市康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德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莫媛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吕己有、蒋锡全于2021年3月31日向贺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州市康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吕己有、蒋锡全出具保单提供担保。2021年5月11日,贺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贺州市康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在7884152.92元幅度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贺州市康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