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家文,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宋口村。 法定代表人:戴岩,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家文与被告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家文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9083元,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家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海洋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090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1065元,由申请人王家文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克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明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