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薛其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王宝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代理人:薛惟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苏州市姑苏区,系被申请人孙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薛其文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宝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宝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薛其文为被申请人王宝珍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薛其文与被申请人王宝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不能下床行走,大小便不能自理、失语,2020年又患有脑梗塞,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也不认识人,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宝珍的配偶为薛××,二人育有儿子薛其文,现王宝珍的父母均已去世,薛××亦已于1998年去世。薛惟阁系薛其文的儿子。本案诉讼过程中,薛其文、薛惟阁协商一致由薛惟阁担任本案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王宝珍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6月30日,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苏广济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4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宝珍罹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嗣后,薛其文、薛惟阁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申请人薛其文作为被申请人王宝珍的监护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王宝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薛其文为被申请人王宝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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