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省襄垣县古韩镇**关村。 法定代表人王俊生,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艳玲,襄垣县古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英,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胜,襄垣县候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阳村。 法定代表人米如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襄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益飞,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襄垣县古韩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赵玉英、山西襄矿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襄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上诉人襄垣县古韩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是受被上诉人山西襄矿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其为村里受损户发放遮光补偿费。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主张其代发补偿金额依据的是2011年2月长治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住院楼日照分析认定书,依该认定书,被上诉人赵玉英每年补偿金额为4178.75元。但实际被上诉人赵玉英于本次诉讼之前每年领取35000元补偿款。重审时需对赵玉英领取35000元的补偿款有无事实依据予以核实。另,村里其他受损户遮光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以及实际领取费用情况,需一并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7)晋0423民初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襄垣县古韩镇东关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晓莉 审判员  张建兵 审判员  闫明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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