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写字楼1-5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利,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涛,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学院,住所地唐山市大学西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安,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亮,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来,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80元,减半收取计20090元,由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