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君瑞花园写字楼1-5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利,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涛,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学院,住所地唐山市大学西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安,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保亮,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来,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80元,减半收取计20090元,由原告唐山炎黄通信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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