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70733D。

法定代表人:刘乃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娟,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员工。

被告:曾文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曾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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