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70733D。
法定代表人:刘乃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娟,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员工。
被告:曾文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曾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石各庄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