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个体户。

被告:赵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职业不详,现住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赵某应诉,原告也不能进一步提供被告赵某准确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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