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1983年11月16日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1年3月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非指定居所)。现监视居住在家。
审理经过
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21]20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湘林犯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湘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2月某日,被告人张湘林结伙凌才仙(另案处理)、郑行嫣(已判刑),在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数日后从缅甸原路返回至中国境内。
2.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张湘林在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同年5月某日结伙凌才仙从缅甸原路返回至中国境内。
3.2018年6月某日,被告人张湘林在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同年7月某日从缅甸原路返回至中国境内。
4.2018年8月某日,被告人张湘林在没有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同年9月某日结伙凌才仙从缅甸原路返回至中国境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湘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湘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湘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出入境管理信息查询记录、航空进出港查询记录、航空轨迹查询记录、被告人张湘林及同案人凌才仙、郑行嫣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湘林单独或结伙他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湘林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湘林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