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锦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徐艺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锦豪与被告徐艺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锦豪,被告徐艺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锦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由于资金困难向别人借款13000元,并由于无钱偿还,原告帮助被告把钱还上,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帮助被告把所欠14000元还款完毕,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列明: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14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归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徐艺铭辩称,借款没有这么多,我只欠7000块钱,其余的都是利息,名字是我签的,指印是我按的,其他的都是原告写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由于资金困难向他人借款14000元,由于无钱偿还,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帮助被告偿还完借款,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借出借人:姓名张锦豪身份证号4127282002××××××××电话16639021523借款人:姓名徐艺铭身份证号4127262003××××××××电话158362583132021年5月20日,本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元,(小写)14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已按期全额收到。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因追索借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用,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以上地址为双方以后诉讼,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地址。特立此据借款人:徐艺铭借款时间:2021年5月20”。原告以被告未还款,诉至来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应当在原告催要时及时偿还。被告抗辩欠款共计7000元,已偿还4000元,还下欠3000元,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艺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锦豪借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徐艺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