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榴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4号307室。 被执行人:苗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北榴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苗春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春华名下人民币283180.7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季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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