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王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刘义与李明、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刘义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义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