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志刚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