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德令哈市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格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码:91632802781435209A,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德令哈市盛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感吾,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伍感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朱**令哈市。
被执行人:刘桂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胡俊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吴彩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张存安,女,藏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谢宝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朱**令哈市。
被执行人:薛久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孔繁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
审理经过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28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