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瑞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张宪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张根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曹建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瑞民与被申请人张宪宝、张根吉、曹建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跃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