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原告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