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张某2,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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