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曲靖南海子工业园区。
负责人:杨源德,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5510142XF。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公司公共发展与法务部副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贺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贺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52元,退还原告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