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军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系河南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占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军利与被告马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军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占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军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占良偿还借原告高军利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12日被告马占良因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马占良经未答辩。

原告高军利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款50000元。被告马占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12日被告马占良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共计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原告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高军利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占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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