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
被执行人: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文书(2021)黔05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对晏兰罚金一案。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向晏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晏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晏兰除有银行存款104.28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晏兰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104.28元,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罚金5000.00元,执行到位104.2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1执2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