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新欣,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育才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521MB18817354。 负责人:刘玉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涛,辽宁荣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樊新欣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新欣、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军、张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新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原告自行补缴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5年5月15日被被告招为临时工,且工作至今。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事机关内勤工作,工资按月发放。2006年12月31日,被告开始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因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原告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无法缴纳。原告为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向本溪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事实和理由都没有意见。原告是原国家税务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原来的地税局和国税局合并为现在的被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樊新欣于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在被告处从事机关内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2日,原告向本溪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本县劳人仲不字〔2021〕第165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原告自行补缴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由原告负担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原告请求确认自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告樊新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亦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即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且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述事实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被告双方自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原告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承担,系原告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樊新欣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之间自1995年5月15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樊新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玉祥 人民陪审员  潘雨彤 人民陪审员  刘国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赵 轩 书 记 员  孙 晖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