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人:余道云。
被申请人:殷景林。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一案,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据(2021)桂0105民初5311号民事裁定书,以60667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殷景林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