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祥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婷,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0970217638,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新疆钢材国际物流中心D区6栋5号)。
法定代表人:丁锋,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丁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祥忠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执767号案件执行案款32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何祥忠提供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祥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暂停支付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001执767号执行案款32000元,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何祥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新H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40元,由申请人何祥忠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江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