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一部刑诉(202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野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国微、检察官助理朱清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野于2021年4月2日13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联化市场小路与联村路交汇处的一品香熟食店内,以购买大量猪头肉为由,支开帮被害人王某看店的李某,进入柜台内侧,趁李某去后厨取猪头肉之际,从柜台内装钱的红色纸质手提袋内拿走大量现金,合计人民币4300元。随后,邱野逃离现场,所盗钱款均被其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邱野在他人劝说下投案自首,并返还被害人人民币4300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邱野的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人邱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野盗窃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以上事实,被告人邱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现场照片、微信内容截图、谅解书及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胡某、赵某、乔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陈述,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三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