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吴长友,男,****年**月**日出生,住泰来县。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8日,本院收到吴长友的起诉状,起诉人吴长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黑龙江省康洁智慧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0000元(待伤残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黑龙江省康洁智慧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吴长友于2018年9月份入职黑龙江省康洁智慧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洁公司),工作岗位是清洁员工(负责居住地就近四间房二场屯、东朝鲜屯、四分场、五分场环卫清洁工作),月工资为700元,2018年9月份开始每年都与康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仅有一份在康洁公司保管)。2020年7月22日,康洁公司为包括吴长友在内的汤池镇清洁工人发放电动三轮车,在汤池镇吴长友没有分得电动三轮车,后被公司用车载乘其他20余名员工到汤池镇黎明村取得电动三轮车,并按康洁公司要求,将车开往工作地点也是居住地点汤池镇四间房屯二场屯必 经村村通公路达八岱路段时,车辆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吴长友身体受损,发生事故后,吴长友即到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救治,经诊断:吴长友的伤情为右股骨远端骨折。吴长友受伤后,康洁公司一直为吴长友每月按700元开支,拒绝其他赔偿,故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长友与康洁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康洁公司负有为吴长友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吴长友在为康洁公司工作时受到伤害,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以确定吴长友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吴长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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