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51号。 负责人:沈跃勤,行长。 被执行人:覃贞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覃贞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贞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覃贞料银行存款人民币16135.9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仁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亦曼 书 记 员 陈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