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女,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系该公司办公室文员。
被告:切某某,男,住甘肃省合作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切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私下已与被告切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收取70%物业费为由,撤回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切某某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作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